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第五条 公务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学习计划的安排参加理论学习;
(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
(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不按照学习计划的安排参加理论学习;
(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
(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第三章 勤政为民 勇于创新
第六条 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压制群众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
(二)故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一)压制群众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
(二)故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 公务员应当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
(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
(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
(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
(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第四章 服从大局 团结协作
第九条 公务员应当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落实;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十条 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非客观议论上级、同级和下级;
(二)捏造事实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
(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六)其他有损于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落实;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十条 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非客观议论上级、同级和下级;
(二)捏造事实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
(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六)其他有损于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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