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纳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创建单位利用自己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是青少年体育抓“三边”(抓身边的组织、建身边的场地、开展身边的活动)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材。
第四条俱乐部的管理
(一)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二)省辖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俱乐部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申请单位负责创建,并接受教育、民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创办俱乐部的条件及申办程序
第六条创办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有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和较好的体育场馆设施,有一定数量符合各运动项目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教练员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俱乐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类体校、体育场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大、中、小学校以及城镇社区均可创办俱乐部。
第八条凡拟创办俱乐部的单位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组建俱乐部事宜的协议书,经省市体育部门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方可开办。
第九条俱乐部要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发政字〔2000〕055号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合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团体和个人会员的收费标准,要合理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俱乐部活动
第十条俱乐部的规模:综合性俱乐部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0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20万人次。单项或小型俱乐部人数不少于5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10万人次。要保证会员每周参加俱乐部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及项目设置: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是全民健身,但也从中发现培养体育后备人材,二者可以包容,不能相互替代。工作的着眼点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以最大容量组织青少年开展活动,形成规模效益。活动项目设置,可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96个体育项目开设,亦可结合各俱乐部的具体条件,广开竞技的、非竞技的以及青少年喜爱的民族传统项目。
第十二条俱乐部的活动要有别于传统的业余训练和体育教学模式,在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用力,贯彻“双主体育人”思路,创造新型的俱乐部体育活动模式,培养青少年的兴趣和爱好,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十三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