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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管理办法

2011-03-16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的管理,保证武术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的管理,保证武术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武术运动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群众武术爱好和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和辅导站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中武术专业的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实施管理或监督。各级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必须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或监督。从而保证我省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在从事武术各项活动中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中华武术,发扬优良的武德、武风,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武术人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体育局是全省武术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河南省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市、县各级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武术工作,各级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在从事武术活动中必须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管理的共同职责是:
         1、宣传中华武术文化和体育价值;
         2、制定和完善对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3、负责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开办条件的制定、审查和审批,以及等级评定条件的制定、审查和审批;
         4、负责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的负责人、教练员、辅导员、拳师的培训、考核、等级评定并颁发有关证书;
         5、监督和检查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武术教学、训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为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组织各种武术竞赛,表演活动;
         7、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级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

         第八条  各地武术协会应当协助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对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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