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尽快提高我省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及其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解放军、行业体协未签订交流协议的运动员,外省(市)户籍未代表河南在总局注册的运动员及本省行政区域内未代表河南在全国注册或参赛的社会其他各类运动员,其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及其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总局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对本省区域内所属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相关赛事进行规范管理和确认,并严格按照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执行。
(二)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和河南省运动员等级有关赛事规定执行。
(三)省辖市体育局举办的可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必须先向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上报竞赛计划,经省体育局批准且竞赛组织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方可进行审批。凡总局未予明确规定或未列入河南省体育局竞赛计划的赛事,一律不得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在本省等级规定赛事中取得成绩是指符合赛事竞赛规程规定,正式报名参赛时获得的成绩。凡不符合赛事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执行。
(二)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和河南省运动员等级有关赛事规定执行。
(三)省辖市体育局举办的可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必须先向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上报竞赛计划,经省体育局批准且竞赛组织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方可进行审批。凡总局未予明确规定或未列入河南省体育局竞赛计划的赛事,一律不得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在本省等级规定赛事中取得成绩是指符合赛事竞赛规程规定,正式报名参赛时获得的成绩。凡不符合赛事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条 本省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由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二)各省辖市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三)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训练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各省辖市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各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五)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或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运动员户籍所在地或代表单位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属运动员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由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二)各省辖市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三)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所属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训练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各省辖市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各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五)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所属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各训练单位或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进行备案,运动员户籍所在地或代表单位省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运动员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需交验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成绩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材料包括: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或参赛证。
(二)审核
1、审核时限: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2、审核内容:申请时限符合要求,运动员申请材料完整,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三)审批和授予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审批、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体育局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代表地区或学籍所在学校)、等级称号、证书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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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申请时限:运动员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需交验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成绩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材料包括: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或参赛证。
(二)审核
1、审核时限: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2、审核内容:申请时限符合要求,运动员申请材料完整,申请程序符合规定。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三)审批和授予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审批、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体育局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代表地区或学籍所在学校)、等级称号、证书编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