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中国武术段位制》组织管理体系,规范武术段位考评工作,调动各级考评机构的积极性,制定《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标准及授权办法。
第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段位制管理的最高机构,各地初、中段位考评机构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和备案,并被授权方能成立运作。中国武术协会授权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段位制工作。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均可根据武术发展需要,申报成立相应段级的考评机构。在尚无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或武术主管部门,行业体协,设有武术专业的或武术活动开展较好的院校,亦可申报成立相应段级的考评机构。
第三条 初段位考评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下属个人会员达500人以上。
(二)地、县级武术主管部门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学校武术组织。
(三)常年开展武术教学、训练活动,积极参加当地武术交流、表演、竞赛和科研活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有稳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必须有1名具有武术六段或六段以上称号。
(五)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比赛任务。
(六)进行段位考评时,须按规定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其中应具有5名武术中段以上的人员(其中6段不少于1人,5段不少于2人)作为评委。
(七)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入段人员数据库,对入段位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
(一)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下属个人会员达500人以上。
(二)地、县级武术主管部门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学校武术组织。
(三)常年开展武术教学、训练活动,积极参加当地武术交流、表演、竞赛和科研活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有稳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必须有1名具有武术六段或六段以上称号。
(五)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比赛任务。
(六)进行段位考评时,须按规定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其中应具有5名武术中段以上的人员(其中6段不少于1人,5段不少于2人)作为评委。
(七)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入段人员数据库,对入段位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中段位考评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或武术主管部门,行业体协,设有武术专业的体育院校。
(三)常年开展武术教学、训练活动,积极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种武术交流、表演、
竞赛和科研活动,社会影响良好。
(四)有稳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必须有1名具有武术高段位称号。
(五)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比赛任务。
(六)进行段位考评时,须按规定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其中应具有5名武术6段以上的人员(其中高段位人员不少于2人)作为评委。
(七)有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入段人员数据库,对初、中段位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
(一)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或武术主管部门,行业体协,设有武术专业的体育院校。
(三)常年开展武术教学、训练活动,积极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种武术交流、表演、
竞赛和科研活动,社会影响良好。
(四)有稳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必须有1名具有武术高段位称号。
(五)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比赛任务。
(六)进行段位考评时,须按规定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其中应具有5名武术6段以上的人员(其中高段位人员不少于2人)作为评委。
(七)有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入段人员数据库,对初、中段位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接受各地成立中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组织审查和上报中国武术协会审批及授权。各地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接受本辖区内成立初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组织审批,将合格者上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及授权。
第六条 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各级考评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考评地点、时间、内容一并报到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该办公室将于每年春季在中国武术协会网站及有关报刊上登载当年度武术段位考评计划的公告。
第七条 各地考评机构可以组织申报段位的人员进行段位技术和理论的培训。其师资要具有较高一级的武术段位,并须接受相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执教。
第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根据武术段位制工作发展需要,负责组织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中段位以上的段位技术和理论培训。
第九条 各地段位考评机构的组织管理、入段和晋升段位、收费标准与经费管理等,均应依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条 各地考评机构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委派人员的监察和指导。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将对各地考评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或抽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中国武术协会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